由於現階段婚姻移民的居留權保障與婚姻關係存在與否牽連甚深,是否應繼續以同樣方式認定、核可居留,應審慎考量。如已離婚之新移民歸化必須比照一般歸化,亦應研擬放寬標準(CEDAW第21號一般性建議:成年婦女應能改變國籍,且不因結婚或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被改變國籍)。
有關對新移民的輔導需求,涉及考證照的問題。目前大部分證照考試都是中文試題,建議應多增列其他語言。通譯人員訓練,亦應優先考慮新移民。
建議應修改逾期居留規定,現行政策在逾期居留的情況下,不但要視新移民逾期天數的多寡繳交罰鍰,更要辦理出境再入境的手續。然新移民常因陷入生活困境,無法配合出境數月再入境。
有關通訊、購車和銀行開戶等行為都需要持有居留證始能辦理,建請研議是否放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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