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評估:
1.預計參與對象合計30人次,包括主持人2人、參與成員23人,實習生5人。實際參與對象合計29人(33人次),包括主持人2人、參與成員22人,實習生5人。其中1位主持人和2位民間團體社工兩場活動皆出席,總參與人次達到預期。
2.預計辦理政策會前會和政策論壇兩階段會議,出席率達85%以上,滿意度達90%以上,並能90%收集所需資料。實際辦理兩階段會議,出席率達100%,所需資料達100%程度之收集。雖未以量化問卷統計參與者之滿意度,但家園母親透過家園社工反映何時還能再舉辦這樣的團體,以及政策制訂和服務輸送的公私部門社工,互動熱烈,深度真誠分享各自之經驗,得知兩場會議的參與者以質化方式表達對政策會前會和政策論壇的滿意度,肯定延續相關活動之重要性。
檢討及建議:
弱勢母親小團體政策會前會結論:
本次小團體成員有2位已離園媽媽,當時家園由前單位承辦;3位新入住媽媽,目前家園由現單位承辦;和2位將離園媽媽,經歷兩個承辦單位。此外,有兩位現單位社工和主持人。
1.單親母子家園已經從草創階段進入奠定基礎期,前後單位所安置媽媽的屬性、家園發生事件不同,兩個承辦單位管理風格有別。前者隨著幾次發生媽媽友人侵入令家園不得安寧的事件後,管理漸趨嚴格;後者積極改變住戶與工作人員對立的氣氛,弱勢母親感受到人性化管理。
2.媽媽獲得家園資訊和入住家園的時間點,幾乎不是在113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家庭暴力或單親事由發生不久時緊急屬性服務機制啟動的時機。她們表示危機時點最不願向外人求助,最希望封閉自己。
3.弱勢媽媽多在危機緩解進入中長期貧困狀態時才得知家園資訊,居住福利宣導較為被動,她們認為這與庇護型個案和一般個案一同安置,陷入地點保密與否的兩難有關。
4.弱勢母親住滿一年往往申請延住一年,前單位同意延住之標準相對嚴格,需已經展現自立作為,而其經濟、子女就學等狀況確實可因延住而受惠;後單位則只要提出幾乎都予以同意。
5.以下因素是離園結案評估中最基本的自立指標,但時屆離園不一定已經達到自立標準。
(1)就業:特別時子女較年幼的媽媽,必須優先考量子女照顧,可就業的選 擇極為受限。
(2)居住:不少決定自立的媽媽離園後首先面對每月新增的租屋開銷,心態非常恐懼緊張。
(3)子女教育:離園時若子女剛好需要銜接新的學制與學校,特別是國中升高中或高中升大學,則學費陡增,或者需適應子女離家至外地就學之不穩定情境。
6.有母親建議政府婦女福利部門在媽媽離園時可提供過渡期間與居住安排相關的銜接式福利,例如租屋補助或承租國宅。
7.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辦法規定六歲以下兒童不可獨處,有媽媽建議在家園可發展保母培訓或組織互助式托兒機制,協助部分無法在市場中就業的媽媽在機構中協助托兒。
單親母子家園政策論壇結論:
1.不管單親母子家園的承接單位是誰,最重要的是工作人員能與家園母親維持關係,當弱勢母親成功地自立以後願意視家園為其中一位幫助者,能夠回家園提供正面示範,才是正確的經營者。
2.確實,單親母子家園的啟動時機並非在危機處理的階段,所以不需要在113專線提供相關資訊,而且由於林務局要收回此處之商業用地,家園確定將要遷址,所以今年並未大規模宣傳,但仍在鄉公所放置宣傳品。
3.歷經三年多的發展經驗,確認單親母子家園不屬於庇護型安置單位,家園地址可以對外公開;若為家暴後成為單親入住,媽媽必須脫離庇護階段無安全顧慮方符合資格。
4.一至兩年仍屬於中途之家合適的安置期間,一年可達自立程度的媽媽不需繼續延住,應空出房舍讓其他有需求的弱勢母親使用。對缺乏自立動機的母親而言,三至四年也嫌年限不夠。
5.自立目標有彈性,由於子女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單親母子的就業、居住、就學等狀況比入住時有改善可視為達成自立目標,並非一律皆以完全自立為終極目標。
6.目前租屋補助和承租國宅屬於營建署的系統,牽涉更廣泛層面的規劃,非福利部門可單獨處理。若離園單親媽媽有使用需求,仍回歸營建署系統從事申請,家園社工可提供相關輔導。
7.由家園母親從事有牌保母之托育恐怕不夠務實,仍應回歸由個別媽媽參加保母培訓課程的方式培力其就業資本;若媽媽之間願意提供非正式的互助式托兒,此為很好的動力。媽媽偶然有使用喘息服務之需求時,可以運用中低收入臨時托育補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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