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及建議:
1. 在「開放同志配偶收養」及「同志家庭的親子關係建立」兩大議題上,與會的學者、律師及法務部代表皆認同,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而目前國內外關於同志家庭孩子生養相關的心理學研究皆指出,家長 的性別與性傾向並非小孩身心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親子與配偶間的 關係品質才是。另外,針對親子關係建立方式,第二場論壇的與談人 皆表示,單靠繼親收養未能保障子女最佳權益,如在等待收養程序的 期間(普遍為一年),配偶一方死亡或反悔拒絕(給對方)收養,可能 導致小孩被迫單親的情況,故強調「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等相關親子關係建立的法規重要性。
2. 在「人工生殖法的平等與近用」上,當日與談者皆有共識,應修法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使用借精技術。至於是否開放代理孕母,具體修法方式仍有疑義,若以確保代孕者權益的前提下立法,「收養制」是可 行方向──代孕者能保有身體自主權跟跟孩子的親權,再透過法院作為審查機制,將孩子出養給委託代孕的人,且契約不可強制執行,代孕者有反悔、拒絕出養的權利。至於「契約制」是否容易造成剝削事實,依照分享者在美國加州的經驗,顯然也非如此。建議未來可以收集更多國外的實務經驗,以提供政策擬定的參考。
3. 有關「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與居留」議題相對複雜,當日共識可分成 三部份來談:
A. 若一對跨國同性伴侶已經在外籍伴侶的本國合法登記結婚(例如:臺灣 與南非籍同性伴侶,已在南非合法結婚),在釋字 748 號解釋後,即便兩人尚未能登記結婚(因為修法尚未完成,行政機關尚無法規或進一步 的指示開放登記結婚),兩人的婚姻應被視為有效,且應當可享有居留資格。
B.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 之本國法。」根據通說見解認為,若一方國家未開放同性婚姻,則兩 人的婚姻無法成立。與會專家初步認為,若能利用第 8 條規定:「依本 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者,不適用之。」主張外國不給予同性伴侶合法婚姻權違反善良風俗,或可解套。
C. 臺灣針對 21 國實施「境外面談」制度,而這 21 國無一承認同性婚姻, 意謂著跨國同性伴侶將無法在對方本國取得結婚證明文件,以申請面 談。對於此一情況,論壇的共識結論是,政府不可基於行政程序與手 段,限制我國人民的結婚自由,如此恐怕違反大法官釋字 748 號的意 旨,可透過檢討修正「境外面談」制度、以及對《涉外民事適用法》 另行解釋,以保障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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