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評估:
1. 預計參與對象合計24人,包括團體帶領者2人、參與成員20人,行政助理2人。實際參與對象合計27人(31人次),包括團體帶領者2人、參與成員23人,行政助理2人。由於中區出席踴躍,整體出席人數超過預期人數。
2. 預計辦理四區五場焦點團體,出席率達85%以上,滿意度達90%以上,並能收集100%程度所需之資料。實際辦理五場焦點團體,出席率達100%,所需資料達100%程度之收集;雖未以量化問卷統計參與者之滿意度,但每場聚集來自不同縣市公部門社工(包含行政單位和直接保護業務)和民間委辦單位社工,互動熱烈,深度分享各地各角色之經驗,以質化方式表達對焦點團體討論的滿意度和期待日後有相關性質之交流。
檢討及建議:
會議結論:
1. 政府強制親職教育方案之輸送
(1) 公部門業務歸屬:
l 直轄市以家防中心、縣市則以兒少或社工科為主管單位。
l 各政府對兒少保護案件後續之家庭處遇和強制親職教育之委派不同,有些地區委託給同一民間機構,強調服務連續和銜接;有些地區則分別委託。
l 少數政府已經制定強制親職教育行政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2) 公私部門溝通的密切程度和階層關係:
l 少數縣市政府執行兒少保護採取一案到底,且透過召開聯合評估會議由公部門社工、委託單位民間社工,和外部委員共同決定強制親職教育的裁處內容,公私部門形成平等和尊重對方之合作文化。
l 多數民間單位屬於被動接受公部門派案和執行其處分,但專業性較高之民間機構則有能力發揮自主性,因情事變遷而要求公部門改變原處分。
2. 受託民間單位對強制親職教育服務之作法
(1) 各地依經費和人力狀況,採取不同比例個案和團體工作方法的組合;少數地區彈性運用社區工作方法,融合服務對象與一般民眾。
(2) 基於受託單位之專業背景,以社工處遇或心理諮商為主軸;極少數資源充沛的地區則能兼顧兩種取向。
(3) 少數縣市採取一年舉辦數梯次循環課程之方式,以一批對象為服務單位;多數縣市採取隨到隨開案,以個體為服務單位。
(4) 有單位曾採行密集週末營隊方式,在相對短的期間完成時數之執行;大部分縣市則以每週執行一些進度的方式執行。
(5) 各地對特殊個案發展出彈性執行策略,例如到宅服務、精神治療。
3. 女性施虐者的多元樣貌、處境與優勢
(1) 多數縣市女性與男性施虐家長的比例接近,將近半數;部分縣市仍呈現傳統性別刻板印象,男性施虐家長的比例較高。
(2) 女性施虐者一部份來自雙親家庭(含原生與繼親家庭)之一方,兒少的父母同受裁處或陪同父親一同上課,此部分多屬於不當管教之暴力形式;一部份來自單親家庭,身為主要照顧者,常見屬於疏忽照顧形式。
(3) 女性施虐家長的特質:
l 曾經歷或正處於配偶/伴侶衝突關係,視小孩為控制配偶/伴侶的工具或家長的附屬。
l 個性固執、剛愎自用,與周遭的配偶/伴侶和家人、同事以及社工都不易相處。
l 對社經地位較低的配偶/伴侶,為了發展新伴侶關係,提出家庭暴力案件獲得勝訴同時取得子女監護權。
(4) 城鄉之就業狀況差異
l 都會區兩性施虐家長社會經濟地位較接近,女性以有業者佔多數,高階與低階位置皆有,所反應之商業和服務業形態例如:特種行業、電子業、夜市小吃攤等。
l 在較低度都市化之鄉鎮,女性較普遍為非全職和無業者,社會經濟地位較男性為低,符合傳統性別分工,所反應的農業和風景區服務業形態,例如:投幣式KTV、種樹、工地勞動、旅館等。
l 原鄉女性則呈現出多數處於未婚同居、子女數較多且與不同伴侶所生、酗酒、情感依賴、個人社會化尚未完成,和無法穩定就業等特色。然而,原鄉的母系家族卻發揮強烈隔代教養的意願,並提供實質照顧。
(5) 子女引起之教養問題,例如青春期叛逆不服管教,或發展因素(過動症、發展遲緩、或同性戀性向)。
4. 影響服務女性施虐家長成效的挑戰
(1) 表現因精神疾病症狀導致管教失當,但抗拒就醫,並挑戰服務人員。
(2) 酗酒行為影響女性家長的自我照顧能力,遑論期待其能發揮親職功能和表現出穩定的就業狀況。
未來建議:
1. 從強制親職教育服務者了解其對服務對象性別之觀察十分創新而有意義,然而全國性研究範圍廣泛,邀請研究對象的準備工作過於匆促,事後摘要錄音稿之會議紀錄費時甚長, 未來應以一年為執行期間為宜。
2. 從政府的服務方案了解服務對象的性別分布和特質只是起點,未來仍持續深入性別議題,建立學界與公私部門之研究暨實務合作關係,達成服務有品質、績效佳,和累積學術證據之多贏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