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陳怡文(婦權基金會研究員)
普及照顧政策小組簡介
有鑑於台灣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發展速度加劇,婦權基金會於2006年4月成立「普及照顧政策研議小組」(以下簡稱本會普照小組),提出兼具就業、經濟與福利三合一模式的「普及照顧政策」,針對0歲到99歲的托育及照顧議題提出建議,供各界討論與政府參考。

本會普照小組自成立後,與行政院婦權會(現為「行政院性平會」)、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署(現為「衛福部」)、地方政府、民間團體、以及社福/幼教/性別研究領域之專家學者,密集協商、合作分工,積極參與多項計畫之推展與法案之研修,諸如「國小學童課後照顧分區說明會」、「社區自治幼兒園開辦經驗田野研究及實務操作手冊」、「保母及托嬰中心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教育部5歲免學費入學計畫」、「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公私協力平價托嬰中心補助計畫」、「保母登記與管理制度之研議」、「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全責照護實施計畫」、「週休一日喘息服務」、「長照雙法與長照服務網計畫草案」等。
迄2012年底,普照小組共召開40次小組會議(詳參【歷年普照會議摘要】),另完成「以國際人權規範檢視長照制度」之分析報告(請見下節說明)、以及「芬蘭老年照顧政策之轉型」委託研究報告等,提出若干議題清單與具體政策建議,供相關部會參考。期許我國照顧政策不但能夠支持協助個人與家庭托兒扶老的照顧需求,也能提升就業、促進經濟發展,進而改變長期社會制度的性別不平等結構。
以國際人權規範檢視長照制度──長照雙法之檢視及議題清單
壹、檢視工作說明
我國業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並通過內國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及CEDAW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2(3)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訂、修正或費者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為促進政府與民間共同合作發展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精神的長期照顧制度,婦權基金會普照小組於2012年8至9月援引兩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CEDAW及其一般性建議,檢視長照雙法草案的內容,[1]輔參考家務工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聯合國老年人原則、馬德里國際高齡行動計畫等聯合國其他重要人權規範及有關高齡議題的相關主張,提出議題清單供公私部門對話,期使長照資源分配與服務提供皆能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民間團體相當重視多元文化觀點如何融入法規政策之規劃、制訂、執行及評估過程,對於長照制度(含長照雙法、服務網計畫等)的性別影響評估尤表關切,除應評估法規政策的規劃、執行與管理是否解決實務性別需求(practical gender needs),亦應關切能否解決策略性別需求(strategic gender needs),亦即改變政治、社會、經濟、法律、教育、文化等不平等作用交織的結構,從而改變根深柢固的性別關係。
婦權基金會普照小組將前述國際相關人權規範、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衛生署98年長照保險法草案交叉比對分析後,提出幾個問題方向,包括長照雙法如何銜接、長照雙法如何體現國際相關人權規範等。
貳、問題方向
一、長照服務法及長照保險法如何銜接?
(一)長保法第39條對於長期照護需要之定義,與長照服務法第3條之身心失能定義範圍是否一致?
(二)長保法第44條中的長照保險服務單位,是否等同長照服務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的長照服務機構(單位)?保險服務單位與長照單位之概念不同,易生混淆。
(三)長保法第44條第2項,有關長保服務單位的資格、程序、違約、不予特約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此條文與長照服務法對長照機構(單位)的規範是否一致?抑或由衛生署另制訂規範?
二、長照雙法如何體現國際相關人權公約規範?
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第1條明定該法之立法目的,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確保服務品質」「保障接受長期照護者之權益」;98年版長照保險法草案第1條之立法目的則為「提供國民基本長期照護服務」「增進社會安全及福祉」,似已呼應國際相關人權規範對生存權、健康權及社會保障權利的重視。
惟就長照服務法草案整體內容設計觀之,實偏重機構管理,再者,國際相關人權規範與民主治理所重視的「民主參與」「資訊公開」「兼容設計」等原則,[2]恰是該法甚為欠缺者,如何能確保該法之立法精神得以實現?而長照保險法草案所規劃之實物與現金給付混合制,卻無詳細說明配套措施或設定條件,引起婦女團體擔憂現金給付將阻礙本土長照服務的發展、且有強化照顧女性化之虞。
議題清單係依據國際相關人權規範及民主治理原則檢視長照雙法,亦即檢視相關法條是否符合「多元服務、兼容(inclusive)設計與因地制宜」「民主參與」「資訊充分且公開」等精神,並關切「服務、政策之評估管理與監督/人民權益之保護與申訴救濟」要如何落實。
※有關本次檢視工作報告與議題清單詳細內容請點選以下連結:
1.檢視工作報告,2.清單簡要版(依共通原則分類)、完整版(依特定人口群分類)。

附表:國際人權規範共通原則說明
原則1
多元服務、兼容設計、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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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人得以享有,沒有歧視性的差別待遇,沒有造成邊緣或處境不利群體的生存權、健康權及社會保障權利遭到排除或限制。
2.此涉及締約國應確保服務體系與資源之建置須普及、可近,符合區域正義;收費要合理,讓人民可負擔;服務人力要充足且具性別平等意識及多元文化素養;服務模式要因地制宜且尊重不同群體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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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2
民主參與、自主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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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制定與推動多元的長照服務措施,政府決策及規劃執行的縱向與橫向整合討論過程中,應納入民間各界的意見與力量,讓不同群體及婦女代表參與法規政策或方案之規劃、決策、實施和監督。
2.應尊重受照顧者的自主權、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並應重視文化及性別差異,也應提高民眾對於照顧的自主自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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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3
資訊充分且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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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充分且公開是民主參與、政策規劃以及管理監督的基礎,先進國家對於醫療照護制度的改革,相當重視蒐集、轉化並提供民眾可參考與利用的醫療照護品質資訊,讓民眾能夠瞭解並進一步參與切身相關的醫療照護品質需求之決策和監督,有助於提升醫療照護制度的公平、效率和品質。
2.長照相關資訊也應推廣讓民眾瞭解,人民才能據此判斷選擇使用,也才能保障且實現所謂的「知情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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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4
管理監督機制、權益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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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法規、政策或方案的實施應有管理監督機制,據此做滾動修正。
2.生存權、健康權和社會保障乃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締約國應確保任何人的權利如遭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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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本次文獻分析工作之局限:
並無處理長照要走稅收制或保險制的議題:
國際人權公約或相關建言,雖會提醒締約國家之義務或提醒有可能面臨哪些問題,但不會直接寫出具體性別平等指標,而是要求締約國自行依據公約所提示的原則和精神去訂出檢視指標。公約也不會告訴締約國要選擇稅收制還是保險制才符合性別平等,但這些人權公約或相關建言仍有大原則、大方向的建議,來提醒締約國在規劃、制訂、執行、監督政策時不要偏離,而且特別要求締約國要保護邊緣及處於不利地位群體的權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