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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報告
日期:104-02-12       

  國籍不僅讓人民有歸屬感,也賦予了個人享有國家保護的權利,享有許多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換言之,國籍是屬於「去獲取權利的權利」。[1]我國目前仍以國籍作為享有公民權與其他權利的前提,因此「變成國民」是新移民婦女「不得不」的選擇。女性爭取獨立的國籍資格,是近百年來重要的人權發展,20世紀中葉以來,與國籍相關之規範大致上達成不再明文性別歧視的成果,但距離男女實質平等享有國籍權的目標,路途仍遙。

  本期電子報以「女人的國/家:婦女國籍權發展與台灣現況」為專題,除介紹若干國際公約對婦女國籍權規範的演變外,並由移民服務及人權團體說明新移民婦女在歸化過程中面臨的困境,另引介聯合國CEDAW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建議要求締約國如何避免女性成為無國籍者或間接歧視。「交流園地」單元,彙整有歷年溝通平台會議對於國籍權及歸化議題之討論重點與修法建議。本期「國際視窗」,則摘譯了聯合國婦女署「2014年性別平等大事記」,提供各界參考。

 


[1] 把國籍權等同於「得以享有權利的權利」這樣的概念,源自195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Earl Warren語:「公民身分是人的基本權利,因為沒有小於享受權利的權利。」見:聯合國難民署(UNHCR)、議會聯盟(IPU)編著(2005)《國籍與無國籍》(日內瓦:編著者);陳昭如(2005)〈國籍的法律規制與性別不平等:一個歷史觀點的檢視〉(國科會研究計畫成果報告NSC93-2413-H-0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