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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主題】《國籍法》的傲慢與偏見
日期:104-02-02       

本文作者:梁組盈(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姐妹會執行祕書)

  很多人都有遺失身分證的經驗,通常大家都會即刻補辦,因為小小一張卡片牽動的是我們每一天視為理所當然的日常行動,如果沒有身分證,就不可能辦手機、申請信用卡、預購車票、郵局開戶或是貸款。又或者當我們發生傷殘意外,沒有身分證就無法接受政府任何救助,無法申請身障手冊和相關津貼,保險理賠也面臨各種困難。如果遇到家人進行手術,瞬間,沒有身分證的我們將被制度視作陌生人,不能為家人簽手術同意書;若不幸遭逢家人過世,我們也沒有財產繼承的權利。而上述的一切,發生在外籍配偶身上,情況將更為嚴峻,沒有身分證意味著忍受不肖雇主的薪資差別待遇、依附台灣家庭仰人鼻息。


  而處理外配歸化成為台灣人的《國籍法》,更為新移民豎起了一道道險惡的關卡。首先,《國籍法》第三條,要求外配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才能申請歸化,然而「品行端正」一詞太過抽象,並沒有具體的裁量標準,不管外配與人發生怎樣的糾紛,一旦被提起告訴,或是涉入微罪如過失傷害等,即使後來被撤告或被判處易科罰金,這都算是品行不端的證據,不得申請歸化。而抽象的條款也讓承辦人員在實務操作上擁有極大的主觀裁量權,往往因為外配的無心之過,就以不符「品行端正」為由,輕率駁回其歸化我國國籍之申請,實有違比例原則。

  此外,新移民因為是國人的配偶,原適用《國籍法》第4條特殊歸化的身分,然而一旦他們遭逢喪偶、家暴或離婚,即使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國家仍將他們視同一般外國人,要求依循《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的規定。即使這些喪偶或失婚的外配,仍是某些台灣人的家人,需要工作來扶養子女或撐持家庭,政府卻逼迫他們的歸化條件必須比照一般外國人,提出五百萬元動產或不動產的證明、忍受更長的歸化年限。試想,一個外配離婚後若因上述門檻歸化不成,依據法律,他們在台撫養子女滿20歲後就必須立刻返回母國,這樣的制度迫使他們不是淪為黑戶,就是必須離開台灣的親人,返回母國重新適應斷裂了幾十年的陌生的環境和全新的工作,而這,並不是一連串巧合的假設,而是許多個案現正面臨的殘酷處境。

  另外一道難關是,《國籍法》第九條要求申請歸化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諷刺的是,許多台灣人都擁有多重國籍,政府卻不允許歸化申請人保留自己母國國籍。而此法導致的惡果就是那些歸化失敗的人,由於辦理恢復母國國籍的手續曠日費時又困難,莫名陷入無國籍狀態,不知何時才能終結的。因此,為了避免製造更多無國籍人,可有兩種修法方向:一、直接刪除此一條款,讓歸化者可以保留母國國籍。二、至少讓歸化者先取得台灣籍後,再放棄母國國籍。

  儘管姊妹會參與的「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多年來倡議《國籍法》應予修正,以杜絕不合理的歸化制度繼續侵害人權、製造無國籍者,但可惜的是政府至今仍缺乏誠意解決。在過去修法的論戰中,政府常以「台灣地狹人稠資源有限」為藉口,不願放寬現行歸化條件,然而這種自以為在「為寶島把關」的立場,放在台灣少子化的人口結構來看,則是完全漠視這十幾年來外配大量補充台灣社會勞動市場人力和承擔家庭勞務的諸多貢獻!


南洋姐妹會於台灣國家婦女館舉辦婦女議題溝通平台-「國籍法修法政策對話論壇」(南洋姐妹會攝影,2014年10月9日)


  最令人費解的是,到底是怎樣的歧視或偏見,讓我們的制度一開始允許外籍配偶來台與國人結婚,卻又在他們落地生根多年後,用艱鉅的歸化條件來刁難這些新台灣之子的父母親取得身分證?這默默的一群,可能是我們的鄰居、是家人、是朋友、是同事、是巷口小吃店的老闆,他們辛苦工作補貼家計、生兒育女、照顧家庭,政府怎麼可以否定他們在這塊土地上和台灣家人一起打拚的種種努力?新移民就是組成台灣社會的一部分,但是沒有身分證,他們的權利是朝不保夕,政府不應用傲慢的態度,剝奪他們成為台灣人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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