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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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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平台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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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重點或政策建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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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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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姐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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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歸化,遙不可及的夢想?(全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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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修改《國籍法》的共識如下: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要件中,「品行端正」用語過於抽象,只以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恐失之偏頗,加以「微罪不罰」之法律原則,應將歸化條件述明為「無一年以上刑事判決紀錄」。(修正條文第三條)
- 為保障受暴、喪偶、或是離婚後負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義務的外籍配偶仍能在台穩定生活,特殊歸化條件適用對象應擴及至:「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具撫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依親對象死亡」、「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修正條文第四條)
- 為落實兩公約及CEDAW保障人民平等享有國籍權,對於外國人申請歸化須提出喪失其原國籍證明之規範,應予刪除。(刪除條文第九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凡屬公民,不應受其他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擔任公職、進行政治參與,限制其不得擔任特定公職為歧視性差別待遇,應予刪除。(刪除條文第十條)
- 凡歸化者皆屬中華民國國民,依「平等原則」,「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與「中華民國國民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應於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時差別待遇,建議刪除「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刪除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
-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前的程序已嚴格審查,卻於五年之內可予撤銷,已遠超過「行政程序法」撤銷期限之規範,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之規定,縮短為兩年。(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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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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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姐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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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聚為何這麼難?─「婚姻移民與台灣未成年人之外國籍父母入台與居留程序」政策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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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國家人權審查機制」,來強調移民家庭團聚權與兒童權利之實踐;如,推動《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修法,擴充「居留簽證」或「停留轉居留」的適用對象;例如,倡議「行政院移民政策委員會」的設立,在政策層次上,主動注入移民人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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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姐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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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賣冬瓜─「國籍法」修法行動性別培力工作坊(全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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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國籍法》,歸納修法要點,包括以下七項:
1.刪除抽象用語,排除微罪紀錄。
2.保障弱勢移民,適用特殊歸化。保障家庭團聚權益,減少特殊歸化要件限制。
3.對未成年人之保護,不因婚姻之有無而有差異。
4.保留原國籍,有助性別平權及多元認同。
5.基於平等原則,歸化者與本國籍人士應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
6.縮短撤銷國籍年限,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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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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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歸化新移民申請身障流程困境與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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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未歸化新移民身障案件討論案件處理流程(處遇)現況與困境,明明在台居留已超過十年,卻因為他們手持台灣外僑居留證,即使是台灣之子的媽媽,仍被當成外國人。因為沒有「戶籍」不能成為社會救助的對象,因為沒有「身分證」就不能申請身障手冊的現象,各種醫療費用要全額負擔。會議決議:
1.督促政府外配基金,設了這一條之後使用狀況。
2.督促政府提昇照顧新移非預期成為身心障礙者的長照福利服務;應以有無居留事實來進行社會福利或救助之輸送。建議建立在地化、專責化、國際化之未歸化新移民身障案件服務模式及措施,深化預防新移民人身健康照顧及權益認知,早日達到社會長期照顧目標。
3.督促修《國籍法》。
4.督促政府修法外國人得到愛滋,就會被驅逐出境之不合時宜法令。
5.督促政府縮短城鄉差距資源醫療照顧整系統。
6.建議屏東縣政府的兩個處室開協調會,促使個案獲得人權和社會福利權的照顧。
7.利用各地網路會議,民間的責任就是提供更多案例,來提供國家進行修法之用。
8.建議部會把新移民社會救助歸化在預算中,不一定要特別區隔另列專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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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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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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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工人權要落實」:居留與歸化流程政策對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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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部應盡量少用「不得轉居留」之簽證註記。
2.結婚面談與簽證核發結果應附理由。
3.社會想像移民必須要是:為人妻、為人母,才能獲取身分、以及某些權益,導致現有公民身分規定都是採取防堵而非支持的角度,保守的社會福利政策限制了新移民去享受其基本權利。
4.目前社福扣緊落籍制度,無法回應底層家庭需要,假使政府善用外配的雙語能力,輔導外籍配偶發展「助理社工」專業,或許是個可以努力的方向,然而外配基金目前雖有經費可運用,但卻有資格限制,無法人盡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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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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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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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申請台灣國籍遭拒及無法回復原國籍案件處理現況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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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歸化」的定義模糊不清,如果是準了,就不應該在中段的時後因資格不符又退件。建議內政部著手修法準歸化期的程序,並請王介言委員將本案於婦權會提出討論。
2.將喪偶、離婚等非可歸責於外配之情形,納入特殊歸化身分,取消財力證明500萬。
3.繼續強化新移民家暴服務措施,移民輔導單位應接受多元文化敏感度與性別平等意識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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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喜樂文化推廣協會(現名台中市喜樂文化推廣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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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事議會99傳愛關懷」第三場:「讓新移民享有完整人權──國籍法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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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力證明部分:建議修改《國籍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使下列外籍配偶得比照「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歸化」情形,依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寬鬆之財力證明申請歸化:(1)曾有婚姻關係,而其配偶已死亡者。(2)曾有婚姻關係,嗣婚姻關係雖因離婚而消滅,然離婚原因非可歸責於 外籍配偶者。
2.準歸化之爭議:外籍配偶於喪失原屬國國籍後,至我國核准歸化前,此段期間即為無國籍 人,其間如發生重大事故,常難以保障權益。故建議:
(1)核發準歸化之前移民署專勤隊就應該先來查察結婚的真實性,減少準歸化階段已喪失國籍卻又被質疑婚姻真實性堪虞而最後無法取得歸化、淪為無國籍狀態。
(2)修改《國籍法》第9條「先放棄原屬國國籍」再「向我國辦理申請歸化」之規定,建議改變先後順序,應先使外國人於取得國籍後,限制其應於一定之期間內,提出已喪失原屬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倘外國人於一定期間內無法提出,再撤銷其准予歸化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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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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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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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人權:新移民家暴案件處理流程現況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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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新移民受暴婦女的服務困境包括:
1.離家後的收容安置處所可近性低。
2.新住民的離鄉背井的缺乏後援。
3.外配姐妹在台居留權是跟他的婚姻關係以及子女監護權綁在一起,今天一旦遭受家暴選擇離開加害人,他變成時時刻刻擔心自己是不是會被趕回母國。
4.一線處理人員的人情包袱:偏鄉的警政系統多是鄉親,許多警官辦理類似案件時為避免得罪自家親友,多無法中立,受害人正義無法申張。
5.擔任家事調解的鄉里士紳缺乏文化及性別敏感度,在調解過程中反而指責受害人或是勸和不勸離,等於是對受害人的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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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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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婦女培力工作坊(第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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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新移民相關法令說明與解析
1.目前與先生吵架或感情不睦的新移民,要延長居留時,移民署官員都會希望老公陪同,當老公不陪同時移民署會一直施加壓力,而導致當事人延長居留不通過的壓力下,而被迫與老公簽下離婚協議。
2.沒有生育的新移民要拿身分證時都會被當成假結婚的嫌疑犯來處理。一再盤查造成新移民極大的困擾,如果夫妻感情不睦,移民署人員會勸說,要不要考慮離婚。仍有婚姻關係但情感不睦的新移民,常在移民署的壓力之下,被掐住脖子,得快速做決定,這是法令制度不公義之處。
二、續可發展之行動方案
1.國際家庭成員,期待能在生活中討論家庭、婚姻種種的課程,透過討論而更知道如何面對。
2.後續辦理更多家庭及法令研討會,從國際家庭的立場出發,更瞭解法令與國際家庭的關係。
3.應與移民署進行後續對話。針對國際家庭移民輔導應更落實,而非用輔導之名,用法令裁量權實質進行移民的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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