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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主題】簡介CEDAW委員會關於農村婦女權利的第34號一般性建議
日期:105-08-10       

本文作者:顏詩怡(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研究員兼組長)

  
2016年國際婦女節前夕,聯合國CEDAW委員會發布關於農村婦女權利的第34號一般性建議,呼應著2015永續發展目標(SDGs),再次肯認農村婦女在鄉村發展、糧食、營養和消除貧窮的重大貢獻,並要求各國政府持續就農村婦女處境進行性別與年齡、地域、身心障礙、社經狀況的交叉統計與分析,同時也針對當代農村女性普遍遭遇的人權議題對締約國提出指引,包括敦促各國關注農村弱勢和邊緣化群體的需求,保護農村婦女免於遭受本國、跨國或外國企業土地徵收的負面後果,以及透過暫行特別措施創建有利改善農村婦女處境的環境等。第34號一般性建議將締約國義務分為「總體義務」(Overarching State party obligations to respect, protect and fulfil the rights of rural women)與「特定義務」(State party obligations in relation to specific dimensions of the rights of rural women)兩大部分,本文分別摘取其中與臺灣所面臨挑戰尤其相關的部分,簡介如下:

尊重、保護和實現農村婦女人權的總體義務

(一)落實法律的影響評估

  
在總體義務中,本號一般性建議首先重申國家要確保國內法律不造成歧視婦女的結果,便必須「對現行法律進行性別影響分析」,並意識到農村婦女的脆弱處境而特別「評估其對農村婦女的影響」;再則呼應2015年通過的第33號一般性建議,強調須保障農村婦女在受歧視時能平等獲得司法救助。(GR34/9)

(二)正視自由貿易與氣候變遷造成的不正義

  
關於性別與城鄉交織下的不平等,第34號一般性建議直指,「雙邊和多邊貿易協定、稅收以及其他經濟和財政政策可能會對農村婦女的生活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而「包括氣候變遷和自然災害在內的環境問題,通常是因人們對自然資源的不永續利用以及廢物管理做法欠佳所引起,它們也會對農村婦女的福祉產生有害影響」。為免農村婦女承擔此種不正義,在國家經濟政策上,必須看見農村婦女的需求,「增強小規模婦女生產者的生產和投資能力」;在環境政策上則有義務確保農村婦女充分參與政策的「擬訂、規劃和實施」,並在災害發生的「預警、救濟、復原、恢復和重建」各階段,確保農村婦女和女童安全無虞。(GR34/10、11、12)

(三)消除農村的交叉歧視

  
即便在農村,女性也並非同質群體,原住民族、身心障礙及高齡女性都是農村中更易遭受交叉歧視的群體,國家應保障原民女性不因其「族裔、語言和傳統生活方式遭受歧視」、障礙女性「無障礙地獲得基礎設施和各項服務」,以及高齡女性「透過獲取金融服務和社會保障得以尊嚴生活」。(GR 34/14、15)

與農村婦女權利特定面向相關的義務

(一)提升農村女性在相關部門與層級的實質參與

  
受性別角色和分工影響,農村婦女參與各公共領域的代表性仍然嚴重不足。對此,CEDAW委員會在第4.1條、第7條和第14.2條(b)項的基礎上,要求各國確保農村女性的「積極、自由、有效」參與,在各級政府機關及民意機構的決策中,「包括土地、林業、漁業、水利管理,以及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這方面,明確的目標和時限皆應到位」;在民間組織部分,農村婦女亦應得以平等參加「農業合作社、農民生產組織、農村工人組織、自助團體和農產品加工實體」。另外,各項農村發展方案的執行則需確保程序及實質參與,在方案執行之前務必經過「農村婦女充分參與其中的參與式性別及環境影響評估」,並徵得她們「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GR 34/54)

(二)保護農村婦女免於遭受土地商品化的負面後果

  
CEDAW第14.2條(g)關注農村婦女取得土地的權利,第34號一般性建議除再次強調:「農村婦女對於土地,水、種子、森林等自然資源,以及漁業的權利是基本人權」,並特別指出,國家有義務保障「農村地區的原住民族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獲得對土地、水、森林、漁業、水產養殖,及其傳統上擁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資源的所有權、占有權和控制權」。(GR 34/56、59)

  
再者,第34號一般性建議對土地權的關注,更延伸至土地商品化及國家政策可能對農村婦女造成的後果,要求國家防止不利影響的發生:「確保土地收購不會侵犯農村婦女的人權或導致強迫驅逐,並保護農村婦女不受本國和跨國公司土地收購、開發專案、採掘業和大型專案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在批准任何影響農村土地或領地及資源的收購或專案(包括土地租賃和出售、土地徵收和重新安置相關的收購或專案)前,徵得農村婦女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如確要進行土地收購,應按照國際標準行事,且農村婦女應獲得適當賠償」。(GR 34/62)

(三)扶持發展國家的小規模農業與小農婦女

  
CEDAW第14條雖主要從發展中國家農村婦女的需求出發,但第34號一般性建議在14.2條(a)到(h)項的具體權利面向外,特別增加「發展國家的農村婦女」一節,關注小農被邊緣化的問題,指出政府「必須促進和扶持替代的、促進性別平等的農業發展方案,使小規模的婦女生產者能夠參與農業,並從農村發展中受益」。此外,在發展國家農業領域工作的女性移工常遭受的侵害「包括暴力、剝削和得不到保健等服務」,其人身、社會安全及救濟的取得亦屬國家責任。(GR 34/89、90、91)

  
在臺灣,不論對於公務部門或婦女團體,農村的性別議題都屬相對陌生,一直到近年《CEDAW施行法》通過後,「農村婦女」才在政府與民間的報告撰寫過程中逐漸被看見,而此刻第34號一般性建議的通過已讓第14條的條文意涵更為清楚且豐富,也希望公私部門善用此項工具,加速實現農村婦女的實質平等。


※延伸閱讀:
陸詩薇,〈性別平等與環境正義〉,收錄於張文貞、官曉薇主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台北:財團法人新世紀文教基金會,2015)。